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3132號債權人 楊順發 即富鶊工程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順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順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請具狀載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請釋明債權人富鶊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究為合夥或獨資,並提出商工登記資料供參。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