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8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8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8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魏鈺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零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786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魏鈺陵456│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4648元│0000000000│05月08日││.七五││││609│起│││├──┼───┼─────┼──────┼──────┼───────┤│003│新臺幣│魏鈺陵456│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28048│0000000000│05月08日│││││元│609│起│││├──┼───┼─────┼──────┼──────┼───────┤│004│新臺幣│魏鈺陵456│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九│││3440元│0000000000│05月09日││.九七││││803│起│││├──┼───┼─────┼──────┼──────┼───────┤│005│新臺幣│魏鈺陵456│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54973│0000000000│05月09日│││││元│803│起│││├──┼───┼─────┼──────┼──────┼───────┤│006│新臺幣│魏鈺陵456│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103499│0000000000│05月09日││.七五│││元│803│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魏鈺陵於民國98年4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5月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730元及費用28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魏鈺陵於民國91年8月3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5、6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5月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0038元及費用9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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