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13號聲請人 林福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秀芬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補正本票原本一紙(票據號碼:TH0000000)到院。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13號聲請人 林福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秀芬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補正本票原本一紙(票據號碼:TH0000000)到院。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