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16號債權人 李清煌 上列聲請人與 張城 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㈠、按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之發票人為張「程」加,故請釋明得對張「城」加請求票款新臺幣肆拾伍萬元之請求權依據。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