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9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湯盛如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9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湯盛如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盛如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10月11日公務詢問紀錄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該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修正前適用刑法第50條定應執行刑時,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數罪併罰案件,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使受刑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是依上開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之範圍。次按刑法第50條本次修正之立法目的,乃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並不當然須與其他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新法且賦與受刑人得自行衡量,選擇是否執行原得易刑處分之刑,或仍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之權利。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湯盛如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湯盛如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犯如附表編號4至9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湯恩如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10月11日公務詢問紀錄表附卷為憑,此已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湯盛如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而受刑人湯盛如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部分,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598號刑事判決定應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7月;嗣受刑人湯盛如不服就如附表編號4至9所示之部分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452號刑事判決就附表編號4至9所示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佐,上開刑事判決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現行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賴妙雲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受刑人湯盛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不詳時間至100.1.21│99.11.9│100.1.21│├────────┼───────────┼───────────┼───────────┤│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575號、711號、717號│575號、711號、717號│575號、711號、717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598號│100年度訴字第598號│100年度訴字第59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12.21│100.12.21│100.12.21│├───┼────┼───────────┼───────────┼───────────┤││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598號│100年度訴字第598號│100年度訴字第598號││├────┼───────────┼───────────┼───────────┤│判決│判決確定│101.5.3│101.5.3│101.5.3│││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832號│3832號│3832號│└────────┴───────────┴───────────┴───────────┘受刑人湯盛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7月│有期徒刑2年7月│有期徒刑2年7月│├────────┼───────────┼───────────┼───────────┤│犯罪日期│99.10.15│99.12.4│99.11.5│├────────┼───────────┼───────────┼───────────┤│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575號、711號、717號│575號、711號、717號│575號、711號、717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52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52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5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6.21│101.6.21│101.6.21│├───┼────┼───────────┼───────────┼───────────┤││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52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52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52號││├────┼───────────┼───────────┼───────────┤│判決│判決確定│101.7.16│101.7.16│101.7.16│││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837號│1837號│1837號│││(107年度執緝字第236號│(107年度執緝字第236號│(107年度執緝字第236號│││)│)│)│└────────┴───────────┴───────────┴───────────┘受刑人湯盛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99.12.18│99.11.6│99.12.19│├────────┼───────────┼───────────┼───────────┤│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575號、711號、717號│575號、711號、717號│575號、711號、717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52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52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5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6.21│101.6.21│101.6.21│├───┼────┼───────────┼───────────┼───────────┤││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52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52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52號││├────┼───────────┼───────────┼───────────┤│判決│判決確定│101.7.16│101.7.16│101.7.16│││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837號│1837號│1837號│││(107年度執緝字第236號│(107年度執緝字第236號│(107年度執緝字第2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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