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司家調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家調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調字第5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強制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件辦理。
一、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之出入境證明證明資料(請持本件裁定至入出境管理局或就近之入出境管理局服務站申請)。
二、如未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莊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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