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司家調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家調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調字第4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2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離婚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相對人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行方不明,此有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華派出所失蹤人口作業-個別查詢報表乙紙附卷可稽。是本件調解期日之通知書依法應為公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處理。
二、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莊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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