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家調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調字第4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強制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件辦理。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之入出境資料(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服務站申請)。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結婚證明書或其他結婚證明文件(例如:經海基會認證之大陸地區結婚證明文件)。
(三)相對人之大陸地區居民身份證影本。
二、如未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莊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