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重上更(一)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9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松癸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163號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3411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廖松癸部分撤銷。
廖松癸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 溫宏興 (業經判決確定)係址設於臺中縣大里市○○路○○○○○號「醉情人卡拉OK店」之負責人,而 程信雄蘇振瑩林秋良郭寬裕 等人則均為 連耀亭 之朋友。緣程信雄與蘇振瑩於96年9月27日,在程信雄之姐姐住處唱歌,連耀亭與年籍姓名均不詳綽號「 阿梨 」之成年男子來找程信雄及蘇振瑩,連耀亭於同日晚上10時許,乃迫蘇振瑩、程信雄2人至臺中縣大里市大新黃昏市場,找年籍姓名均不詳綽號「芋粿」之成年男子,並在該市場遇見郭寬裕,4人遂在「芋粿」處,飲酒至同日晚上11時許,嗣郭寬裕提議至「紅姐卡拉OK店」繼續飲酒,4人乃於同日晚上11時20分許,至「紅姐卡拉OK店」飲酒唱歌,至翌日0時許,郭寬裕又議要到址設在大里市○○路○○○○○號之醉情人卡拉OK店飲酒、唱歌,4人又於同年月28日0時許,前往「醉情人卡拉OK店」,在A1包廂內繼續飲酒、唱歌,郭寬裕並撥打電話邀請林秋良前來同樂。約半小時後,有人提議玩擲骰子,在場其中1位小姐便打電話請溫宏興進入包廂,由溫宏興作莊,程信雄、蘇振瑩當賭客,押1次100或200元,輸者罰酒,贏的可得
100元,林秋良、連耀亭、郭寬裕則在一旁喝酒而未參與,賭了約20分鐘後,程信雄輸了2000元,不想繼續玩,蘇振瑩即稱「不要玩了,玩這個沒有意思,賭什麼賭,都是亂賭」等語,溫宏興見狀,心生不悅,乃與之發生口角。至同年月28日凌晨1時30分許,被告廖松癸在外,隨即夥同6、7位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基於妨害自由及傷害之犯意聯絡,進入該包廂,並喝令程信雄、蘇振瑩、郭寬裕、連耀亭、林秋良等人不能離開包廂、不要動,頭低下去,而限制連耀亭、程信雄、蘇振瑩、林秋良、郭寬裕之行動自由,致連耀亭、程信雄、蘇振瑩、林秋良、郭寬裕等人不敢離去,並由其中
4名男子毆打程信雄,2、3名男子毆打蘇振瑩,致蘇振瑩受有眼挫傷、結膜下出血等傷害;程信雄受有右側第7根肋骨骨折、胸腔鈍挫傷、雙眼挫傷合併結膜下出血、鼻挫傷、頭部外傷合併腦震溫等傷害。連耀亭見狀,即起身勸阻不要這樣、好好談等語,溫宏興、被告廖松癸復因而心生不滿,2人客觀上均得預見共同多次以手毆打、以腳踢踹連耀亭胸腹部之行為,可能直接引起肋骨斷裂、內臟破裂,並進而造成死亡之加重結果,竟仍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由溫宏興徒手毆打連耀亭之頭部,致連耀亭不支倒地,溫宏興又以腳踢踹連耀亭之腹部、肋骨多次,被告廖松癸亦以腳踢踹連耀亭之右側腹部、肋骨多次,2人持續踹、打連耀亭10幾分鐘,致連耀亭受有頭皮頂部、左側顳部之局部出血傷、口部四周及嘴唇之皮下出血傷(大小約54公分)、左側肋骨下方大面積之外傷性出血、左側第8、9、10根肋骨骨折、左側腎臟外圍組織之外傷性出血等傷害。嗣於同日凌晨3時許,郭寬裕發覺連耀亭躺著無動靜、身體冰冷,林秋良乃隨即請該卡拉
OK店之店員撥打119求救,斯時,溫宏興見情況危急,方同意連耀亭等5人離開A1包廂,並由程信雄、蘇振瑩陪同連耀亭乘坐救護車,至臺中縣大里市之仁愛醫院急救,旋轉院至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加護病房救治,惟連耀亭仍於同年9月30日凌晨1時5分(應為11時5分許)許,因腹部挫傷併內出血,導致敗血性休克,不治死亡。因認被告廖松癸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第277條第2項前段傷害致死、第302條第1項妨害自由等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參照);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復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可資參考)。是本件無罪判決就傳聞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即無須於理由內說明,併此敘明。
四、本件公訴人認被告廖松癸涉犯前揭罪嫌,無非係以①被告廖松癸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中之自白,②同案被告溫宏興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中之供述,③證人程信雄、蘇振瑩、郭寬裕、林秋良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中之證述為其主要依據。訊據被告廖松癸於本院審理時堅決否認其有上開犯行,辯稱:案發當時伊並沒有在現場,伊是事後頂替 阿旺 的部分而已。本件案發後阿旺、曾 志明 、溫宏興等人到茶坊談這件事情,伊聽到後就跟阿旺說由伊幫他承擔他的部分,並要求要給伊新台幣(下同)100萬元,詳細打人的細節都是阿旺告訴伊的,後來伊跟溫宏興有與被害人程信雄、蘇振瑩在大里一家小吃攤碰面,那兩個被害人就誤以為伊是阿旺,事實上伊是頂替阿旺的,伊頂替罪也被判刑了等語。
五、經查:㈠證人即同案被告溫宏興雖於96年10月1日警詢、96年10月2日
檢察官偵訊中、同日原審羈押訊問時供稱:「蘇振瑩說我賭博輸不起詐賭,越說越不好聽,罵我幹你娘雞巴,他還伸手要拿2000元,我就推他不要這樣,跟蘇振瑩理論打架,連耀亭站起來,我就說沒有你的事,你別管,我就打了連耀亭一巴掌,之後廖松癸繞過桌子以腳猛踹連耀亭腹部約2、3下,並徒打毆打他的臉部,我跟廖松癸講沒有他的事不要這樣,出手不要這麼重,打了不到5分鐘,我就叫廖松癸先回去。」等語(見警卷一第11至12頁、96年度偵字第23411號卷第11頁、原審96年度聲羈字第1713號卷第10至11頁),惟證人溫宏興嗣後即翻異前詞,而分別為如下供述:①於97年8月6日原審審理中供稱:「(問:對證人 曾志明 之證言有何意見?)證人所述不實在,他從頭到尾都有在場,也有打蘇振瑩、也有打連耀亭,連耀亭就倒下去,被告廖松癸我不認識他,為何他會承認我不知道…」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15頁背面);②於98年9月10日本院上訴審審理程序中供稱:
「廖松癸那天並沒有在場,他並不是我朋友,我也不認識廖松癸,廖松癸是替阿旺擔罪的。」等語(見本院上訴審卷二第58頁背面);③於101年4月11日另案(即原審100年度訴字第1707號被告曾志明、 紀利澤 等人傷害致死案件及被告廖松癸頂替案件,下稱另案)審理程序中具結證稱:「(問:紀利澤有無打人?打哪些人?如何打?)阿旺即紀利澤先打連耀亭, 陳俊陽 就過去阿旺那邊把阿旺拉到門旁邊,阿旺被拉過來後看到程信雄坐在門口進來第一個位置上,就用手去打程信雄的臉,打好幾下,打完後就帶程信雄到我旁邊來跪,當時我是站在電視機前面,後來阿旺又跑去另一邊用手打蘇振瑩的額頭好幾下,打完後,曾志明就在那邊說一些安撫的話,之後就繼續喝酒,後來我就陪連耀亭去上廁所…(問:在包廂內總共有哪些人打連耀亭?)我看到的有曾志明打連耀亭巴掌、阿旺用腳踹連耀亭胸部,曾志明這時坐在蘇振瑩對面的桌上,我沒有看到其他人打連耀亭。(問: 阿海 有無打人?打何人?如何打?)阿海後來有打程信雄頭邊一下,我沒有看到他再打其他人。(問:阿海有無用腳踹連耀亭?)我沒有看到,因為我的視線被曾志明及阿旺擋住…(問:在下午4、5點集集茶館時,曾志明要你和廖松癸如何頂替誰的行為?)曾志明要我扮演曾志明的角色,因我比較瘦,跟曾志明的體型比較像,廖松癸要扮演阿旺的角色,因他比較胖,廖松癸當場有答應,我不知他因何原因答應,我也沒看到他跟何人有答應什麼事,廖松癸不是我的朋友,是曾志明打電話不曉得叫何人找他來的。(問:你們當時如何討論打的細節?)當時我們說好我要說連耀亭的臉是我打的,這原本是曾志明的行為,要算是我做的,實際上我只有打蘇振瑩的臉一下,這部分我自己也要承擔;廖松癸要擔下打連耀亭的其他部分,只要阿旺有打的部分,他全部要擔下來,所以程信雄、蘇振瑩被打的部分也是算在廖松癸要頂替的部分,這些打人的情節都是由曾志明當場跟我們說的,我剛才所說被害人被打的部分與實際發生的情形一樣,只是我們集集茶館是在談要找誰來頂替實際打人的各部分…(問:在案發後你與曾志明的對話中,曾志明有無曾經親口承認有打連耀亭?)他沒親口跟我說,但我有親眼看到。(問:案發後你與紀利澤的對話中,紀利澤有無曾經親口承認有打連耀亭?)談話中他說他有打連耀亭,在三洋三溫暖中也有談到誰要扮演誰的角色,當時紀利澤說踹死者的部份由廖松癸擔,曾志明打巴掌部分由我擔下。」等語(見另案原審卷一第207至214頁)。由上可知同案被告溫宏興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一再供稱被告廖松癸當天並未在場,他是曾志明找來頂替阿旺的,其與被告廖松癸無任何關係等情。而同案被告溫宏興係醉情人卡拉OK店之現場負責人,且是當天的爭端當事人,於發生毆打事件時復全程在場,是以其對當時有何人在場,自是非常清楚,而於無任何證據得以證明同案被告溫宏興與被告廖松癸有何親故關係,及被告廖松癸已表示認罪之情況下,若非被告廖松癸當時確實不在場,同案被告溫宏興實無理由為如此之供述。
㈡證人即被害人程信雄雖①於96年10月2日在檢察官偵訊中具
結證稱:「是溫宏興先出手打連耀亭的,溫宏興用雙手亂打他的頭,連耀亭就倒下,溫宏興就用腳踹連耀亭的肋骨,再來就由廖松癸踹他肋骨,共踹了10、20分鐘。」等語(見96年偵字第23411號卷第23至24頁),②於98年10月8日在本院上訴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問:你有在醉情人卡拉OK發生口角?是誰發生口角?)哪有什麼口角,那完全是溫宏興他先引起的事情…(問:你們骰子不玩之後發生了什麼事情?)就是我們不玩了之後,溫宏興不知道為何不高興,他就去叫7、8個人進來,然後我們就被打。(問:溫宏興是以何方式叫那7、8個人進來?)我不知道,要問溫宏興…(問:溫宏興是出去叫人還是打電話叫人?)他出去叫7、8個人進來。(問:你能否清楚說明究竟是7個人還是8個人?)我就在那邊喝酒,哪還去算到底有幾個人…(問:這7、8個人進來後發生何事?)我就不知道,我在想,就是因為玩骰子所以發生事情,他們進來我就被打了。(問:你被幾個人打?)在座的溫宏興、廖松癸這二位被告他們都有打我,我後面還有3個人自後面打我,但我沒有看到是誰…(問:連耀亭被誰打?)被告溫宏興、廖松癸他們二人都有打,廖松癸打得最嚴重,他都用踹的。(問:你有無看到被告溫宏興、廖松癸二人如何打連耀亭?)溫宏興用手打、廖松癸用腳踹連耀亭。(問:廖松癸用腳去踹連耀亭的哪個部位?)廖松癸就踹連耀亭這裡(證人手指自身左腹部),把他的脾臟都踹破了。(問:溫宏興用手打連耀亭何部位?)只有打他臉而已…(問:那天是誰、以何種方式叫你們不能走、不能離開A1包廂?)是被告他們叫我們不要離開,連我們的手機都要拿出來放在桌上,他們說你們都不能出去,後來就打起來了,我被打成這樣,我能說得出什麼情形…(問:你那天有看到進入A1包廂、打人的那7、8個人是誰?)原審卷一第124頁照片編號41之人是曾志明,第126頁編號45之人是溫宏興,就這樣…(問:是先打連耀亭再打你?)對。(問:連耀亭跟你被被告他們二人打的前後過程為何?)被告他們二人先打連耀亭,廖松癸踹完連耀亭後就打我,後來我人就不清楚了。」等語(見本院上訴審卷一第110至117頁)。惟查除上開供述外,證人程信雄於96年9月30日案發後之警詢筆錄僅指認溫宏興有參與毆打,而完全未提及被告廖松癸有參與情事(見警卷一第22至24頁),且證人即被害人程信雄①於96年9月30日在檢察官偵訊中係具結證稱:「我、蘇振瑩、連耀亭是先去大新黃昏市場找芋粿喝高樑酒,在那裡遇到郭寬裕,郭寬裕提議去大里的紅姊卡拉OK唱歌,唱完後又一起過去醉情人卡拉OK唱歌,去時郭寬裕就打電話給林秋良…我們就進入A1包廂,我們進去時有3個小姐輪流坐檯,唱了約半個小時,蘇振瑩就說唱歌太吵,就說來玩擲骰子,輸了就要喝酒,贏了小姐有100元小費,其中有1個小姐就叫被告溫宏興進來,說要玩骰子,我輸2000就說不玩了,蘇振瑩也說不玩了,大家好聚好散,溫宏興也說他輸了2000元,都是小姐贏走了,連耀亭、林秋良、郭寬裕沒有玩,他們在喝酒。說不玩之後溫宏興就叫6、7個人進來,就打我們,有4個打我,溫宏興還有1個胖的人打連耀亭,何人打蘇振瑩我不清楚,在打的時候還叫我們不能離開。打完之後就叫我們坐好,又請我們喝酒,我喝了一杯酒之後,對方好像發現連耀亭昏倒,林秋良跟櫃臺講叫救護車,就送我跟連耀亭到醫院。」等語(見相卷第49頁),②於100年5月3日另案偵訊時具結稱:「(問:當初96年9月28日案發當日在醉情人卡拉OK時,你及連耀亭等人分別坐在何處《諭知請證人繪製現場平面圈附卷》?)我是坐在沙發上,連耀亭坐在我對面的沙發上,蘇振瑩坐在連耀亭的隔壁,動手打我的那1名 胖胖 的男子站在電視機的旁邊,溫宏興一開始是站在我的前面,後來打完我的臉及頭幾下之後,他就走開,然後就換胖胖的男子走過來,先用拳頭打我的臉好幾下,導致我臉部及鼻子流血,後來還有腳踹我的右邊的肋骨,害我的肋骨斷了1支,我倒地不支,然後鼻血還流了滿地,幾乎快要爬不起來了,快要不能呼吸了。(問:當初你有沒有看到連耀亭被幾個人打?)他也是被打我的那1個胖胖的男子打的,至於他有沒有被溫宏興打,我就不太確定。當初胖胖的男子是先走過去打連耀亭,打完之後再走過來打我,我看到當時胖胖的男子是先用手打連耀亭的臉,連耀亭就順勢坐到沙發上,接到他又以腳用力朝他的腹部踹了一下,連耀亭就整個躺在沙發上。(問:你所謂那1名胖胖的男子是不是身高約170公分左右,穿黑色上衣及黑色長褲?)是,他年紀應該跟我差不多,約30幾歲左右。(問:除此之外,該名男子有沒有其他的特徵?)皮膚黑黑的,他身上應該也有刺青,因為我身上有刺青,他當時就說你的刺的好醜,他的隨便翻出來給我看也比我好看(台語),所以我認為他身上應該有刺青才對。他的體重應該有80公斤以上,頭髮短短的,比平頭稍微長一點點,沒有戴眼鏡。」等語(見99年他字卷第5030號卷第238至243頁);③於101年2月22日另案原審審理程序中具結證稱:「(問:你身上有無刺青?)有,(當庭展示左手臂)在我左手前臂,刺青的圖案好像是一個人頭…(問:在包廂內你有無被打?情形如何?)有,我被 阿興 及一個胖胖的男子打,阿興先用手打我的臉,打1、2下,阿興就是溫宏興,然後就是胖胖男子打用手打我的臉,用腳踢我肚邊。(問:你總共被幾人打?)那天很晚了,我也不清楚。(問:除上述二人外,還有無其他人打你?)那時我喝酒醉,被打的情形我也不太記得了。(問:你被打時有無人叫你去電視旁邊跪著?)有,至於是何人叫我去的我現在已經沒有印象了。(問:你在電視旁邊跪多久?)一下子,地上跪的都是我的血。(問:你在包廂椅子上面被打後才被叫去電視旁邊跪,還是被叫去電視旁邊跪後才被打?)我是被叫起來之後就被打,打完之後叫我到電視旁邊跪下,我就流鼻血血滿地,之後他們就叫我起來,並叫救護車來,之後我們就走了。(問:蘇振瑩有無被打?)有,他被何人打我現在沒有什麼印象,只知道打他的人身材中等,說胖也沒有很胖,當時我頭低低的沒有注意看。(問:打你的人有無說你的刺青的圖很醜?何人說的?)有這樣說,好像是胖胖的打我的人說的。(問:該人有無再說什麼?)他說他的隨便怎樣都比我的好看。(問:該胖胖男子說他的隨便都比你好看,是否表示他身上也有刺青?)應該是,不然他怎會這樣說…(問:打你的該胖胖男子除打你外,還有無打其他人?)有打連耀亭。(問:該男子如何打連耀亭?)他從我面前走過,先打連耀亭,當時我坐在椅子上,他先打連耀亭一巴掌,又用腳踹連耀亭肚邊,就這樣。(問:該男子踹連耀亭幾下?)應該一下。(問:你是否可確定打你的該胖胖男子與打連耀亭的人是同一人?)同一人。(問:你看到連耀亭被打時,有幾人打他?)就這個胖胖男子,我沒有看到其他人…(問:當時檢察官問你廖松癸如何打連耀亭,你何時知道廖松癸這個人?)我是開庭之後才知道廖松癸這個人,我所說的廖松癸就是指胖胖的人。我當時不知道胖胖的人叫什麼名字。」等語(見另案原審卷第168至170頁)。④於101年12月6日本院更一審審理時到庭具證稱:「(問:仁愛醫院監視器照片沒有照到被告廖松癸,你有何意見?)裡面沒有被告廖松癸沒錯。(問:依照你之前在警察局、偵查都僅指認溫宏興,並沒有指認胖胖的人是被告廖松癸,為何到98年10月8日你於本院作證時,你清楚講說是被告溫宏興、廖松癸兩位打你,然後廖松癸打得最嚴重,他都是用踹的,廖松癸有踹連耀亭左腹部,所以把他的脾臟都踹破了,為何之前沒有明確指認廖松癸,是否是後來廖松癸自己承認說他有打你們,你才指認是廖松癸打你們?)對。(問:廖松癸頂替紀利澤即阿旺,頂替罪經判決確定,你現在仍有無辦法確認廖松癸是當時打你們的人嗎?)我就是沒有印象。(你在100年5月3日檢察官偵查替案時,你說動手打你的那個胖胖的男子,大約身高170公分左右,穿黑色上衣、長褲,30歲左右,皮膚黑黑的,身上有刺青,他說你身上刺青好醜,他隨便翻出來也比你的好看,所以你認為他身上應該有刺青才對,有何意見?)對。(問:後來你在101年2月22日地院作證,那時候你還是說是胖胖的人打你及連耀亭,你最後講說你是開庭之後才知道廖松癸這個人,所以現在你對當時胖胖的人是不是廖松癸到底有無印象?)沒什麼印象。」等語(見本院更一審卷第161至164頁)。
㈢證人即被害人蘇振瑩雖①於96年10月2日在檢察官偵訊中具
結證稱:「是溫宏興先出手打連耀亭的,溫宏興用雙手亂打他的頭,連耀亭就倒下,溫宏興就用腳踹連耀亭的肋骨,廖松癸本來站在旁邊,就加入踹他的身體」等語(見96年偵字第23411號卷第23頁);②於98年10月8日在本院上訴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問:那天在醉情人卡拉OK裡有無發生口角、爭吵?)有…(問:你是否知道那些人是如何進來的?)就是破局之後他們就進來了,我不知道。(問:是誰叫他們進來的?)我不知道。(問:破局之後,有幾個人進來?)
7、8個人…(問:你被幾個人打?)2、3個人。(問:打你的那2、3個人之中是否有包括今日在座的被告溫宏興、廖松癸?)有。我認得有被告他們二個人,他們二人都有。(問:連耀亭被誰打?)7、8個人進來之中動手的只有2、3個人…(問:連耀亭是被溫宏興還是廖松癸打?)溫宏興打連耀亭耳光、打他的頭,廖松癸也差不多是打連耀亭耳光、踹他。(問:是誰踹連耀亭?)那時差不多二、三個人都有,被告溫宏興和廖松癸都有。其他人在我印象中是沒有動手…(問:他們那些人以何種方式不讓你們離開?)我們不能離開,反正我們就是連頭都不能抬起來了,頭抬起來就被打。」等語(見本院上訴審卷第118至124頁)。惟查除上開供述外,證人蘇振瑩於96年9月30日案發後之警詢筆錄僅指認溫宏興有參與毆打,而完全未提及被告廖松癸有參與情事(見警卷一第40至42頁),且證人即被害人蘇振瑩①於96年10月
1日在檢察官偵訊中係具結證稱:「玩了10、20分鐘,我就說不要玩了,我說玩這個沒有意思,我有講說賭什麼賭,都是亂賭,我就問程信雄你輸多少,他說他輸2000元,我沒有輸贏,溫宏興說他也輸,我不知道溫宏興為何不高興,我是沒有看到他打電話,但是之後就有一群人進入,他們一進來就打我及程信雄,有2、3個人打我耳光、臉,打了10幾下,也是有2、3人打程信雄,連耀亭坐在我的旁邊,中間坐1個女的,被打了10幾分鐘,連耀亭就說不要這樣,他們就打連耀亭,溫宏興及1個胖子打連耀亭,連耀亭就倒地,他們2人就一直踹、一直打,他們打一打會問有高興嗎,不高興就再打。」等語(見相卷第55-56頁);②於100年12月14日另案原審審理程序中具結證稱:「(問:在庭二名被告是否就是當初進去包廂裡面的那6、7個人?)(經現場指認)曾志明我有印象,他有進來,另一位被告紀利澤部分我沒有什麼印象。(問:這6、7個人進來後,是何人叫你蹲下?)沒有人叫我蹲下來。(問:上開這些人有無人叫你頭抬起來?)沒有印象。(問:這些人進來後,你是否還坐在原來的位置?)是,我的姿勢都沒有變。(問:這些人進來後,你有沒有被打?)有,我是被曾志明打,曾志明坐在我位置正面的茶几上,用手打我頭部,沒有用腳踹我。(問:曾志明除打你之外,有無打其他的人?)我印象中他只有打我,沒有打其他人,他沒有變更位置…(問:何人打連耀亭?)我也忘記了,因為當時被告那邊的人我都不認識,而且他們一下子進來6、7個人,我也無法認清誰是誰。(問:你有無看到連耀亭如何被打?)連耀亭有被打、被踹,他有被對方用手打,用腳踹,我印象中有一、二個人打連耀亭,其中一個人體格比較好, 壯壯 的,但穿什麼衣服我沒有印象。(問:打連耀亭的是一個壯壯的人,是否即在庭的紀利澤?)我認不出來。(問:96年9月27日至28日,廖松癸有無在「醉情人卡拉OK店」現場?)事實上我也不知道,他去派出所自首頂罪,我才知道這個人,我才認為他也有在現場,至於溫宏興部分,我比較有印象,因溫宏興我們進去時,他就先來跟我們坐在一起,所以我就印象比較深…(問:在小吃攤時,溫宏興與廖松癸有無承認他們二人有打你與程信雄?)都有…(問:96年訴字第4163號案在偵查、法院審理時,你都指證打連耀亭的人是廖松癸,是否正確?)我會指證廖松癸是因廖松癸有來小吃攤,當時他自己有承認他有打連耀亭,實際上在包廂裡打的人中我都不認識,我只認得曾志明、溫宏興,因為曾志明有打我,我才認得他…(問:《提示臺中高分院98年上訴字第1035號卷一第120頁》辯護人 王文聖 律師問你:
「連耀亭是被溫宏興還是廖松癸打?」你回答:「溫宏興打連耀亭耳光、打他的頭,廖松癸也是差不多打他的耳光、踹他」有何意見?)當初我知道有一個體格壯壯的人打連耀亭,廖松癸是因在小吃攤有見到面,他後來自首有打連耀亭,所以我才認識這個壯壯的人就是廖松癸;溫宏興體格比較小,他只是去湊合著打連耀亭幾下,他也是湊過來順便打我幾下…(問:(提示前開卷同頁)辯護人王文聖問:「是誰踹連耀亭?」你回答:「那時差不多2、3個人都有,被告溫宏興和廖松癸都有,其他人在我印象中是沒有動手」你當時證述是否實在?)廖松癸當時自首後,我認為壯壯的人就是他,所以壯壯的人確實有踹連耀亭,至於溫宏興也有踹連耀亭,但踹幾下我沒有印象…(問:壯壯的人如何打連耀亭?)這個人沒有在斟酌力氣,就很大力的打跟踹,踹了不少下。(問:你現在能確定有打連耀亭的人就是溫宏興與一個壯壯的人?)是…(問:打架時是否知悉何人打何人?)如果沒有喝酒,應該可以看得出來是誰打誰,但當時我們已經喝很多酒,當天被打時我們差不多都已經酒醉…(問:曾志明都是連續在原處打你?)是的,他都沒有移動位置,他坐在我的前面約1、20分鐘打我。(問:你之前98年10月8日在高分院作證時說打你的人是溫宏興與廖松癸,也就是打你的人是溫宏興跟你所謂壯壯的人,為何今日又說打你的人是溫宏興與曾志明,何者正確?《提示臺中高分院98年10月8日證人筆錄》)因為他們2個已經自首有打。(問:你是否可以區別曾志明跟你所謂壯壯的人是不一樣的人?)可以,壯壯的人不是曾志明。」等語(見原審卷一第91至97頁)。③於101年11月1日本院更一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問:你說廖松
癸、溫宏興都有在場參與,溫宏興有打連耀亭耳光,廖松癸也有打連耀亭耳光並有踢、踹連耀亭,是否如此?)我僅說有一個胖胖的人,應該不是在庭的被告,是被告廖松癸自己去自首說他有打連耀亭,我才說是廖松癸。當初廖松癸是自首承認是他,大家都不認識他,其實廖松癸應該是沒有,當初我們也沒有辦法去確定是誰,僅知道是一個胖胖的人。(問:你說你們也不知是誰,僅知道是一個胖胖的,那你何以講說廖松癸沒有?)因為廖松癸他跟我們是在麵攤見面而已,而且他去自首,包括我在內4個證人都認為這樣,因為我們被打的人不知道是對方是什麼臉孔,僅記得溫宏興。(問:96年10月2日檢察官偵查時,檢察官直接問你『廖松癸、溫宏興如何打連耀亭?』,你回答說『溫宏興先出手,廖松癸本來站在旁邊,就加入踹他的身體,他們2人都有踹連耀亭』,是不是因為檢察官這樣問你,你就順著回答?)可能是廖松癸去自首,然後出庭的時候廖松癸說是他自己,他剛好也胖胖的,要不然我也不知道胖胖的人是誰,包括我的4個證人也沒有辦法指認,當時我們4人被命令頭要低下來,怕被打,大家頭都低低的,當時的情形很模糊,所以我也沒有辦法指認。(問:事實上,當時打連耀亭那個胖胖的人是否是廖松癸,你現在沒有辦法指認嗎?)沒有辦法確定。(問:96年9月28日案發當天下午,你是否有跟程信雄一起到大里的一家小吃店,有人要跟你們講被打的事情?)有,那是找程信雄的,後來去小吃店,對方好像3個來,廖松癸、溫宏興、好像還有一個。(問:你那時候在小吃店看到廖松癸,後來廖松癸承認他有打連耀亭,所以你作證就一直說是廖松癸打連耀亭嗎?)對。」等語(見本院更一審卷第116至120頁)。
㈣證人即被害人郭寬裕固於96年10月2日在檢察官偵訊中具結
證稱:「是溫宏興先出手打連耀亭的,溫宏興用雙手亂打他的頭,同時也用腳踹連耀亭的肋骨,連耀亭就流血倒下,再來就由廖松癸踹他的肋骨,共踹了10幾分鐘。他們二人都有踹連耀亭。」等語(見96年偵字第23411號卷第24頁),惟查除上開供述外,證人郭寬裕於96年9月30日案發後之警詢筆錄僅指認溫宏興有參與毆打,而完全未提及被告廖松癸有參與情事(見警卷一第28至30頁),且證人即被害人郭寬裕①於96年9月30日檢察官偵訊時係具結證稱:「我們在紅姐邊喝酒邊唱歌,我們唱到11時許,程信雄就說要去醉情人喝酒,因為醉情人有小姐在陪酒…約喝了半個小時,我不曉得何人提議要玩骰子…蘇振瑩、溫宏興就發生爭執,溫宏興說他沒有詐賭,這怎麼可能,他們一直爭執,他們一直爭執了約10分鐘,就有6、7人進來,進來就叫我們不要動頭低下去,我和連耀亭、林秋良沒有動,他們就打程信雄、蘇振瑩,之後連耀亭就說不要這樣打,他們就連連耀亭一起打,溫宏興還有1個胖子就打連耀亭,我看到連耀亭有流血,我就去幫他擦,打了約10分鐘,打完之後連耀亭說要上廁所,有1個人帶連耀亭去上廁所,上完廁所之後,進來就坐著,叫我們不能動、不能出去。」等語(見相卷第50頁筆錄);②於101年2月22日另案原審審理程序中具結證稱:「(問:案發後曾志明有無曾經找你去一家泡沫紅茶店談事情?)很久了,不是曾志明叫的,我忘記何人叫的,那時在臺中市○里區○○路那間店,有一個叫 阿全 的人叫我去,他就載我去市○○○○路我忘記了,就是去一間泡沫紅茶店,我叫一杯紅茶,當時有何人在現場我忘記了,我就在旁邊坐,後來也是阿全載我回去當時他們很多人在一起說話,好像是阿全的朋友…(問:《提示前案第一審卷卷二之97年8月6日審理筆錄第47頁》當時審判長問你在打架時,曾志明是否在場,你回答:不在。為何與今日所述不同?)曾志明是後來才進來。(問:你是否知悉你回答:不在場。與回答:後來才進來。二者意思完全不一樣?)我的意思是說曾志明有在包廂內,是在我們和對方吵架時他才進來…(問:你之前於偵查中曾說當時就連耀亭部分,你有看到是溫宏興與一個胖胖的男子打他,是否如此?)是。(問:你當時如何指認溫宏興?)當時我坐在連耀亭旁邊,我頭低低的,我本來就認識溫宏興,所以我知道打人的是他;另一個胖胖的男子我不認識,之後開庭我也不知道是哪一個…(問:你除看到溫宏興、胖胖男子外,有無看到其他人打或踢連耀亭?)我頭低低的稍微瞄一下,只看到二個人打他,其他人有無打連耀亭我沒有去注意,所以無法確定。」等語(見另案原審卷第161至163頁)。
㈤證人林秋良於96年10月2日在檢察官偵訊中固具結證稱:「
是溫宏興先出手打連耀亭的,溫宏興用雙手亂打他的頭、臉,同時也用腳踹連耀亭的肚子、肋骨,連耀亭就流鼻血,廖松癸在旁邊,再來就由廖松癸踹他的肚子、肋骨,用手打他的後腦,共踹了10幾分鐘。他們二人都有打連耀亭。」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23411號卷第24頁,惟查除上開供述外,證人林秋良於96年9月30日案發後之警詢筆錄僅指認溫宏興有參與毆打,而完全未提及被告廖松癸有參與情事(見警卷一第34至36頁),且證人即被害人林秋良①於96年10月1日在檢察官偵訊中係具結證稱:「96年9月28日凌晨零時15分郭寬裕打電話給我,稱他們在醉情人卡拉OK喝酒叫我去……我進去時,蘇振瑩、程信雄就已經在和小姐在玩骰子,我去約20分鐘後,他們玩骰子就起口角,是蘇振瑩說不要玩,這樣玩不好玩亂賭,被告溫宏興就說你當我們是詐賭,7、8個人就陸陸續續進來了,小姐就都出去了,這時我站出來想出去,其中1、2個人說不可以出去,我就坐下來,他們就先對蘇振瑩打,之後看到程信雄有刺青也打,連耀亭就站出來說大家好好說,2、3個人就打連耀亭,溫宏興、另外1個胖的、1個瘦的有打,打了10、20分鐘,之後連耀亭說要去廁所,他們就叫1個人押他去,不讓他跑掉,連耀亭回來之後鼻子都有血,店裡就拿毛巾給連耀亭擦臉,打完之後,連耀亭就躺在椅子上,已經昏迷了,他們還打蘇振瑩、程信雄,還叫程信雄罰跪,跪不好又再打,大家以為連耀亭是酒醉昏迷,後來我們要求將連耀亭送醫院,他們才讓我們走。」等語(見相卷第58-59頁);②於97年8月6日在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問:當天你在醉情人卡拉OK店有無看到被告溫宏興、廖松癸?)我剛去時有看到溫先生,最後時被告 溫有 在場,當時燈光很暗,案發時大家叫我們頭低下,我只看到體型有點胖。(問:當天去醉情人卡拉OK店之前有無喝酒?多少?)有,高粱酒半瓶,到了之後我又喝下好幾杯摻水高粱…(問:如何發生衝突?)蘇先生跟被告溫說賭博不乾淨,溫就不高興,馬上出去,後來有3、4個人進入包廂,有的人站在外面,蘇先生叫溫先生還給2000元,就有人不滿毆打蘇先生,確實的人應該被告溫都認識,但打蘇先生的人我都不認識,另外程信雄也被打,連耀亭也被打,我印象中有打連耀亭的頭、胸部是1個體格胖胖的人,因為連耀亭坐的位置我低頭斜視看得到,其他我看不到,因為我們頭低低的,我記憶中,是被告溫先生要我們頭部低低的,說沒有我們的事情,程信雄被打,但是被何人打我不知道,當天在A1包廂有
3個人被打,我看到胖胖的走來走去,一下子打這個人,一下子打那個人,不是一口氣打…(問:打人的時間多久?)大約10多分鐘。(問:打人停止之後,他們有無限制不得出去包廂?)他們叫我們在包廂內,又拿酒來,好像是要打圓場一樣,他們是指被告溫及店裡的人,包括曾志明及那個胖胖的人, 陳奕維 、陳俊陽沒有印象…(問:敬酒時,有沒有限制你們不能出去包廂?)當時他們還不肯給我們走,理由是事情還沒有完成…(問:你剛才與審判長陳述每個人頭部低下,光很暗,如何看到被告溫?)剛開始頭有抬起來,是後開始打的時候才叫我們頭低下,那時候我只認識被告溫,是被告溫叫我們頭部低下,意思是說我們這些人是否要認人,但他沒有這樣講,他大聲、口氣不好的說沒有你們的事情頭低下。(問:你到底有沒有看到被告溫出手打人?)我沒有看到他打連耀亭。(問:96年10月2日在檢察官訊問時,說是被告溫先出手,用雙手亂打連耀亭的頭,用腳踹連耀亭肚子?)我記憶錯誤。(問:曾志明當時在包廂內有無打人?)我沒有看到。(問:他進入包廂之後與被告溫、被告廖等人互動如何?)都沒有互動,看完還繼續留在包廂,後來拿酒跟郭寬裕、蘇振瑩喝酒,好像說對不起。(問:如果沒有打為何要道歉?)我猜他是店裡股東。(問:連耀亭其兒子有沒有要求你在檢察官那裡作偽證?)連耀亭兒子逼我,說我如果沒有講清楚,死者是我朋友,我又在場,也不能冤枉別人,我講不知道,警察說怎麼可能不知道。在偵訊時我其實不是很有印象,我只是附合其中二位證人,我認識被告溫,因為他一直在場。連耀亭兒子沒有要我指認被告溫、廖二人涉案…(問:依你繪製現場圖,對方應該有6個人,對不對?)我感覺對方就是6個人。」(見原審卷二第195頁背面至第200頁);③101年2月22日另案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問:你是否認識曾志明?)以前不認識,那天後來起衝突時,他們店裡一群人進來,包括曾志明,他們進來打我們包廂裡面的客人,還有連耀亭。(問:那你何時開始認識曾志明?)當時不知道曾志明的名字,是後來第一次出庭時我才知道他的名字。(問:曾志明有參與打架嗎?)他沒有打連耀亭,至於有無打其他人我沒有注意。(問:在包廂內連耀亭的位置是否在你右前斜方?)是。我之前開庭有畫過位置圖…(問:你有無看到連耀亭被打?)有。(問:你看到什麼人打連耀亭?)是一個體格壯壯胖胖的人打,我只看到這個人打,他敲連耀亭的頭,用手甩連耀亭的巴掌,有用手敲肚子,至於有無用腳踢我比較看不清楚,我都是用餘光看得,因店裡的人叫我們不要抬頭,怕我們認出他們…(問:本案發生前是否認識曾志明?)不認識。(問:在包廂內時你是否認得曾志明?)他有在場,但我不知道他的名字,我只知道他是店內的高級幹部。(問:你剛才為何能回答曾志明沒有打人?)因我只看到胖的人打人,且他們要求我們頭低低的,不要看他們,我們只能用餘光看他們。(問:你所說的曾志明沒有打人,是他有無打人你沒有看到,或是你確信他在包廂內從頭至尾都沒有打人?)我沒有看到他打人。(問:你有無辦法確信曾志明從頭至尾都沒有打人?)無法確信,因我看得不是很清楚…(問:你剛才一直說你只有看到一個壯壯的人打連耀亭,溫宏興沒有打人,為何96年10月2日偵訊時你說打連耀亭的有二個人,而且就打的過程描述的很詳細,打的其中一人是溫宏興?)我仔細回想,溫宏興後來進來時有打程信雄,也有打連耀亭,(後稱)溫宏興先用手打蘇振瑩巴掌,有人打程信雄,但何人打得我不清楚,溫宏興有無打程信雄我沒注意看,連耀亭他是後來有站起來請他們不要打了,對方就說:你管什麼。就打連耀亭,我是看到胖胖的男子打得比較多,溫宏興部分我比較看不清楚。(問:你現在是否可確認只有一人打連耀亭?)無法確認。(問:你是否可確認有一個胖胖的男子打連耀亭?)是…(問:前案97年8月6日審理時審判長問你在打架時曾志明是否在場,你回答:不在。是否實在?)不實在。(問:當時為何這樣說?)因為我聽錯了。實際上曾志明在場。(問:為何你會聽錯?)我應該是說有在場,因為曾志明確實在場…(問:案發後對方有無任何人找過你?)有和解,對方有找我、郭寬裕去台中市一家泡沫紅茶店,他們說已經和死者家屬和解了,時間應該是和解完畢的隔天才去喝茶,我去時才知道對方有一個叫曾志明,曾志明有和我說已經和解了,至於對方其他的人我都不認識,對方有幾個人我不清楚,當時連耀亭已經過世,我們也出庭好幾次才去該泡沫紅茶店,我和郭寬裕、曾志明三個人坐一起,曾志明來我們桌子談話前是坐在別桌跟別人談話,所以我知道他這邊不只他一人。
」等語(見另案原審卷第163頁背面至第167頁)。
㈥上開證人程信雄、蘇振瑩、郭寬裕、林秋良固均曾供陳被告
廖松癸有參與毆打連耀亭,然其4人其餘筆錄均供稱係一胖胖的男子毆打連耀亭,且證人程信雄、蘇振瑩、郭寬裕、林秋良於案發當時均已喝了不少的酒,復事出突然,一下進來多位陌生之人,並被喝令低下頭,毆打場面亦屬混亂,是以渠4人除對同案被告溫宏興因事前已在包廂內玩骰子,而得以正確指認外,對其餘出手毆打之人是否亦可指認無誤,實令人存疑,此從證人林秋良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就有人不滿毆打蘇先生(即蘇振瑩),確實的人應該被告溫(即溫宏興)都認識,但打蘇先生的人我都不認識,另外程信雄也被打,連耀亭也被打,我印象中有打連耀亭的頭、胸部是一個體格胖胖的人,因為連耀亭座的位置我低頭斜視看得到,其他我看不到,因為我們頭低低的,我記憶中,是被告溫先生要我們頭部低低的,說沒有我們的事情,程信雄被打,但是被何人打我不知道,當天在A1包廂有3個人被打,我看到胖胖的走來走去,一下子打這個人,一下子打那個人,不是一口氣打,我只能確定體格是胖胖的,但臉型我沒有辦法形容……只我知道被告溫這個人,但是被告廖(即廖松癸)我就不是很清楚。」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96頁背面、199頁背面),亦可得知。又依證人蘇振瑩及程信雄在本院之前揭證詞,可知在同案被告溫宏興及被告廖松癸尚未到案之前,已均在某小吃店與蘇振瑩、程信雄見過面,並自稱是毆打者,欲與渠2人談和解之事,是以蘇振瑩、程信雄自有可能因此而認定被告廖松癸有參與,並影響證人郭寬裕及林秋良,此從林秋良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連耀亭家屬當初有叫我要替他爸爸討回公道,我是附和蘇振瑩、程信雄記憶互相搭配,才跟檢察官講,連耀亭的兒子叫我無論如何要把在場的人都講出來,但我印象中在場的人是否都有打,不是很清楚,尤其我又有喝那麼多酒。」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98頁),即可證明。是證人程信雄、蘇振瑩、郭寬裕、林秋良自均可能因被告廖松癸出面談和解之事,並自白犯罪,而誤認被告廖松癸即為參與毆打連耀亭等人之體型胖胖之男子,故其等指證被告廖松癸有參與毆打連耀亭等人之情事,尚非得以遽採。
㈦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奕維①於99年2月25日本院上訴審審理時
具結證稱:「(問:當天你在醉情人卡拉OK店,你是否有喝酒?)有。(問:與何人喝酒?)我、曾志明、曾志明的朋友阿旺、陳俊陽、阿海…(問:當天你有無進去A1包廂?為何進去?)就是裡面有在打架,我就跟隨進去看看,就是去看熱鬧。(問:你為何知道裡面有人在打架?)就是在喝酒的時候,有人〈啊〉了一聲,就有人進去,一聽到這聲音就知道有人在打架,就是感到好奇就進去。(問:可否說明清楚?是誰進去A1包廂內?)就是一起喝酒那一群人,即阿旺、阿海他們一群人進去A1包廂,我就有跟隨進去看…(問:
那一群人為何要進去A1包廂?)印象中,應該是有小姐出來講,是溫宏興與人在裡面發生吵架,才會進去的…(問:依據你的意思是說,你、曾志明、阿旺、陳俊陽、阿海等5個人都有進去?)對。(問:你隨後進去的時間,與曾志明進去的時間有差距多久時間?)大概約5分鐘左右。(問:你進去後有無看到什麼人打什麼人,或者看到什麼人跪下?)有。(問:是何情形?)我進去時,我有看到有一個胖子,應該是叫做阿旺那個人有在打人,而另一個矮矮的人即阿海也有在打人,就是因為有流血,我就出去叫服務生拿濕紙巾。(問:曾志明有無打人?)我進去時,我有看到他是坐在左手邊那邊跟被害人在講話。(問:阿旺在打什麼人?)我看到的情形,他走過來這邊,用腳去踢人。(問:是踢什麼人?)是有踢死者。(問:除了踢死者外,有無打什麼人?)我看到是有打死者,至於有沒有打其他的人,我沒有看到。(問:阿海打什麼人?)我看到的情形,是跟著阿旺在打人。(問:是打什麼人?)是打死者。(問:有無打其他人?)我看到情形是在打死者,至於有無打其他的人,我不敢確定…(問:為何之前你在原審證述:都說不清楚、不知道等語。與你現在所證述內容,有極大的出入,為何會這樣?)是因為當初作證時,我個人認為說,這不關我的事情,也因為我不想惹事,所以才說不知情,才不想回答。後來,是因為事情過了那麼久了,而溫宏興被判罪那麼重,且我確實從頭到尾人都在現場,也因為我個人的良心會過意不去,現在才會老實講出去,心理會比較好受…(問:你進去A1包廂時溫宏興在做什麼?)站在電視前面這裡。」等語(見本院上訴審卷二第165頁背面至第169頁);②於100年5月7日另案地檢署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問:溫宏興及曾志明你有沒有看到他們跟現場任何人起衝突?)我當時有看到連耀亭跟曾志明在頂嘴,曾志明就打連耀亭的頭部跟嘴巴好幾下,當時連耀亭是坐著,連耀亭被打完之後就頭低低的,隔沒幾秒鐘就看到阿旺就過來踹連耀亭,踹連耀亭3-5下左右,我當時站在電視機旁,溫宏興也站在我旁邊…(問:當初找溫宏興跟廖松癸出來,有講清楚說要叫他們頂替什麼人嗎?)溫宏興沒有要頂替別人,廖松癸是頂阿旺,曾志明只有交待我們說不能講說他有打人,曾志明的意思說到時候就說都是廖松癸打的。」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5030號卷第421至429頁);③於101年4月11日另案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
「(問:在A1包廂內有無看到曾志明打人?打誰?怎麼打?)案發時被害人叫什麼名字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曾志明是在坐在左邊最旁邊位置的桌子上,我進去時有看到曾志明打人的巴掌,被打的人就是坐在包廂內沙發最左邊的位置,我之前在偵查中有畫過現場圖即99年他字第5030號卷第433頁(問:你可指出曾志明打的人的位置在哪裡?《提示99年他字第5030號卷第433頁》我在該圖上寫「連」的人就是連耀亭。(問:曾志明如何打該人?)曾志明打該人的巴掌大概
1、2下,我在該圖上寫「明」的人就是曾志明,因為被害人我也不認識,所以我就是看到曾志明在那個地方打被害人巴掌。(問:你看到曾志明打連耀亭外,還有無看到他打其他人?)無。(問:在包廂內有無看到紀利澤打人?打何人?如何打?)我看到紀利澤從中間的地方先往左邊那邊的人,用腳踹左邊的人,是連續踹2、3下,後來陳俊陽從我旁邊過去把紀利澤拉到電視這邊,紀利澤又打我右手邊的人,我後來作筆錄知道這個人應該是程信雄,紀利澤也是用腳踹程信雄或用手打程信雄的頭。(問:你在包廂內有無看到阿海打人?打何人?如何打?)我有看到阿海走來走去,他應該也有過來左邊這邊打人踹人,我不確定他打何人,因我沒有刻意去看…(問:《提示高院99年2月25日證人陳奕維證訊筆錄》你當時說有看到阿旺踢死者,但沒有看到他有無打其他人等語,你當時所言是否實在?)實在。(問:為何與你剛才所言不符?)我在高院時是說我看到阿旺有過來左邊那邊打死者,但我沒有提到有到右邊去打程信雄的部份,因為當時沒有問到…(問:有幾個人打連耀亭?)我一進去看到情況是曾志明在左邊跟一個人說話、打他巴掌,當時左邊那邊坐了二個被害人,曾志明只有打其中一個人,後來紀利澤也有過去左邊這邊踢人,但是否是同一個人現在時間太久,我記不起來,應該以我之前所作的筆錄為準。(問:你進去時曾志明坐在哪裡?)最左邊最外面的桌子上。(問:曾志明的正對面是何人?)應該是蘇振瑩,因為蘇振瑩與連耀亭這二個人我到現在還搞不清楚誰是誰。(問:《提示他字第5030號卷附第433頁》你說曾志明坐在桌子上,跟一個人說話還有打他,指的是左邊靠門那邊的這個人,還是內側的人?我當時畫的圖最主要是表明被告的位置,至於被害人的位置是檢察官提醒我之後加上去的,當時主要是問我我們被告的相對位置,後來在法院時我記得還有再畫一張位置圖,曾志明打的人是靠電視這邊的人。(問:你有無看到曾志明打左邊靠包廂內側的被害人?)無。(問:你有無看到阿旺打左邊靠包廂內的被害人?)我只看到阿旺過來左邊這邊打人,但我不確定他打哪一個人。」等語(見另案原審一第214頁背面至第218頁)。
㈧證人陳俊陽於97年8月6日在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問:
當天有無去A1包廂?)有,但幾點進去我忘記了,我原本與曾志明在另外一個包廂,後來聽說A1有衝突,才進去看看,當時我是與曾志明一起進去的。進去之後,我有看到被告溫、「 旺仔 」、「阿海」、陳奕維,我沒有看到被告廖…(問:你96年10月2日有替被告溫宏興、廖松癸交保?)有,被告溫、廖共交保80萬元,但這些錢不是我的,是曾志明沒有帶身分證,才以我的身分證去辦理交保,所以錢是曾志明交給我辦理交保的,曾志明要辦理交保,是因為曾志明與被告溫宏興是好朋友也有店裡的關係,但是被告廖松癸與曾志明是什麼關係,我不知道。」等語(見原審卷第209至211頁)。證人即醉情人卡拉OK店副理 林惠美 於98年10月8日在另案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問:當天在醉情人卡拉OK時,妳是不是有在外場?)對,我有在外場。」、「(問:96年9月28日凌晨1點多、妳在外場當時,是在跟誰喝酒?)跟我們老闆、一位名叫志明之人,還有他4個朋友。」、「(問:妳在外場與他們在喝酒之時,妳後來有無看到曾志明進入A1包廂?)有。」、「(問:曾志明他們如何進入A1包廂?是誰叫進去的?為何要進去?)是因為A1包廂裡有1位小姐〈 雅芳 〉從包廂出來跟他們說裡面有一些口角,他們5個人就都進去包廂處理了。」、「(問:他們是一起進去,還是陸續進去的?)我的印象是志明先進去,後面就順順的一起進去了,應該算是同時,因為時間沒離多久。」、「(問:妳是否能指出,所提示之該些照片內有哪4人於案發當天有跟志明一同進入A1包廂?提示原審卷一第123至131頁之照片55幀)有第124頁編號40之相片的曾志明及同張照片以黃色圈圈所示的〈阿旺〉、第126頁編號45之相片所示的溫宏興、第127頁編號46之相片所示的陳俊陽及〈阿海〉及第129頁編號50之相片所示的 陳俊志 。」、「(問:妳們醉情人卡拉OK真正的老闆是曾志明?)對。」、「(問:溫宏興是什麼身份?)溫宏興算是人頭。」、「(問:妳剛指認出照片中的志明、阿旺、阿海、陳俊陽及陳俊志等5人,妳的意思是指他們這5人是跟妳在外場喝酒,還是說這5人當天有一起進入A1包廂?)他們跟我一起喝酒,我也有看到他們一起進入包廂。」(見另案原審卷一第101至105頁)。
㈨證人即另案被告曾志明①於97年8月6日在原審審理中具結證
稱:「(問:你與被告廖松癸有無交情?)沒有。」、「(問:是何人通知你進入包廂?)第一包廂亂烘烘的,小姐說被告溫在包廂與人起衝突,所以我就進去包廂,是小姐跟我說的,但究竟是何小姐,我不記得,因為當天有20多位的小姐。」、「(問:你進入包廂之後,有沒有處理事情?)我是股東,我看到有人受傷,流鼻血。我進去看到有人受傷,我就叫會計 曾加斐 通知救護車,處理是希望大事化小事。」、「(問:除了前述5位客人外,是否有其他人在包廂內?)有,還有被告溫、被告溫的兩個朋友,綽號阿旺及阿海、陳奕維、陳俊陽跟我。」、「(問:當天你有無去大里市仁愛醫院?)有,我自己開車,我搭載陳俊陽一起去,我及被告溫、陳俊陽、阿旺、阿海有去,陳奕維我不知道他有沒有去。」、「(問:你去仁愛醫院何事?)因為我是股東之一,也希望去關心,而且救護車在門口我也隨後就去仁愛醫院,到醫院急診室,我有問醫生、其旁邊朋友,其朋友表示死者只是酒醉。」、「(問:何時知道死者傷勢嚴重?)9月28日晚上半夜就因為嚴重轉去中國醫藥學院。」、「(問:
你們幾個人去茶藝館?何事?)我、被告溫、陳俊陽,好像後來陳奕維有去,去茶藝館是為了被告溫這件事情,關心被害人病情是否好轉,因為被告溫出這件事情,沒有辦法處理,被告溫也說這只是傷害而已,如果被害人起來就不會有事了。」、「(問:9月28日有去茶藝館外,9月29、30日,你有無跟被告溫碰面?當下有何人?何事?)有,9月29日有到三溫暖碰面,有我、被告溫、陳俊陽、阿旺、阿海及被告廖松癸,我沒有看到陳奕維,我會去找他們是會計曾小姐告訴我,警局要找被告溫到案說明,所以我希望被告溫能夠到案說明。」、「(問:就你所知阿旺、阿海、陳俊陽、陳奕維等,有無在包廂內毆打客人?)我當時是沒有看到,而嗣後據我所知阿旺、阿海有打人,而陳俊陽、陳奕維沒有打人。」、「(問:其餘時間有無再跟被告溫見面?)9月30日有去三溫暖,我是去找被告溫,除了被告溫以外,還有看到阿海、阿旺及被告廖松癸,也有看到陳俊陽,但沒有看到陳奕維。當天還是要找被告溫,與之前找他情況一樣,因為警察一直逼我的會計曾小姐要被告溫到案,警察說大家都知道傷害的事情就是他,警察也有去被告溫的家裡。」、「(問:你有無陪被告溫、廖去警局投案?)有。」、「(問:被告溫、廖交保的80萬元何人出的?)有一些是我個人的錢,一些是公司的,確實各出多少不確定,公司的部分應該3、40萬元,我出的部份也差不多。是陳奕維告訴我說,被告二人可以辦理交保,而他們沒有那麼多錢,所以陳奕維於交保的前晚打電話給我,是被告溫的女朋友打電話給陳奕維,陳奕維再通知我的。我領到錢以後打電話給陳奕維,說在法院見面,後來我跟陳俊陽一起到法院,等了約3、40分鐘,我打電話給陳奕維,我說我沒有帶身分證,所以才以陳俊陽名義辦理交保。」、「(問:29日當天被告廖,也需要去三溫暖?何人找他去的?)第一次在三溫暖,我沒有見到被告廖,是後來才見到,哪一次,我已經忘記了,是何人找他去的,我不知道。」、「(問:交保金已經還給你了嗎?)沒有。」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11-215頁);②於99年7月26日在本院上訴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問:本案的被告溫宏興,在醉情人卡拉OK店是擔任何職務?)當時我與另外2位投資者,去頂這家店的時候,我們3個人都不會經營這個卡拉OK店,是朋友介紹我,認識溫宏興,且溫宏興的大姐在大里市經營卡拉OK店好幾年了,並且經營得有聲有色,所以我有釋出部分股份給他,請他負責公司、現場等,現場由他來管理來經營。」、「(問:本案你有在地方法院作證過說我當時是沒有看到,而嗣後據我所知,阿旺、阿海有打人,而陳俊陽、陳奕維沒有打人等語。是否屬實?)我在地院這樣說的沒錯。」、「(問:你如何知道此事?)後來我知道事態很嚴重了,我就問溫宏興,這件事情,你要面對,他有徬徨猶豫不敢面對,我有說,你不面對的話,這個店就完蛋了,沒有辦法經營下去了,當時阿海、阿旺就有在場了,在他們的言語當中,他們就有說,他們有打最旁邊的被害人,這被害人是什麼人,我不知道,所以,我才知道他們有打人。」、「(問:你剛剛有提到說,你與溫宏興在茶藝館,是在英才路上,除了有溫宏興、阿海、阿旺外,有無其他人在場?)我,陳俊陽、陳奕維、溫宏興、阿海、阿旺等人,後來廖松癸也有來。」(見本院上訴審卷一第233至234頁)。
㈩證人即另案被告紀利澤於本院更一審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
「(問:有無綽號?)阿旺。(問:96年9月28日早上有無跟溫宏興去仁愛醫院看連耀亭傷勢?)有。(問:你為何要跟他們一起去仁愛醫院?)在場的人都一起去。(問:96年
9月28日凌晨零時左右,你有無跟溫宏興、曾志明等人在大里市○○路○○○○號「醉情人卡拉OK店」共同毆打程信雄、蘇振瑩、連耀亭?)連耀亭我沒有打到。(問:你打何人?)我打蘇振瑩跟程信雄。(問:你之前是叫 紀印旺 ,所以才稱你阿旺?)對。(問:為何你當天在那邊?)我那天是第一次去的,是曾志明找我去的,他要請我喝酒。(問:你第一次去,為何店中有糾紛你會出手打人?)他們在包廂中打起來,我進去看,我進去裡面看到手有刺青的人我就打他。(問:有刺青的是否是在場證人程信雄?)對。(問:你有無刺青?)有。(問:你當時有無跟程信雄說他刺青刺得很醜,隨便翻翻也比他好看?)好像有。(問:你說他有刺青,為何你就打他?)我先打程信雄,因為我誤認為他要跑過來打我,所以我就先打他。(問:打程信雄完,你還打何人?)打戴帽子那個。(問:是否是蘇振瑩?)對。(問:你有無看到溫宏興或是曾志明、陳俊陽、陳奕維出手打他們三人嗎?)我當看時到溫宏興有打人,他有打連耀亭。其他的人我當時暗暗的我沒有注意,且我當時也在打人,我沒有辦法注意誰有打人,誰沒有打人。(問:阿海有沒有打人?)阿海好像也有,當時混亂沒有辦法注意是誰打誰。(問:當時有你、陳奕維、陳俊陽、曾志明、溫宏興、阿海在場?)對。(問:廖松癸當時有無在包廂現場?)沒有。(問:廖松癸說他並沒有在包廂現場及仁愛醫院出現?)仁愛醫院我也沒有看到他。(問:你什麼時候才第一次見到廖松癸?)英才路的集集泡沫紅茶店。(問:為何當時會見到他?)當時在裡面全部的人都約在那邊,有的人我不認識,有我、曾志明、溫宏興、陳奕維、陳俊陽、阿海,廖松癸也有去那是我第一次見到他。(問:你們去那邊做什麼事情?)坐在那邊說前天的事情。(問:後來廖松癸是何人幫他交保?)好像是曾志明。(問:後來有跟被害人和解,錢250萬元是何人出的?)曾志明。(問:你可以確定毆打連耀亭案子,當時廖松癸確實不在場嗎?)是。」等語(見本院更一審卷第164至169頁)。
被告廖松癸雖於警詢、偵查、原審審理及本院上訴審審理時
時自白犯罪,且於警詢中供稱:「當時因我在該店旁辦公室等待溫宏興,發覺怎麼這麼久還沒看到他,就從辦公室側門進入KTV內,進入後看到溫宏興在A1包廂內與客人起口角,並看見客人(有戴帽者)以三字經幹你娘等語氣辱罵溫宏興,溫宏興即當場以手掌摑客人耳光約7、8次左右,當時因1名客人手臂有刺字(即程信雄)起身要毆打溫宏興,我見到後即出手毆打程信雄,其中1位客人(即連耀亭)起身,我見狀後繞過桌子,以腳猛踹連耀亭腹部約1、2下。」等語(見警卷第16頁),而程信雄之左手臂經本院上訴審勘驗結果亦確實有刺青。惟被告廖松癸答應替人頂罪,自應約略瞭解案情,以免被識破,而當天蘇振瑩是渠5人中唯一戴鴨舌帽者(見原審卷一第123頁下方照片),程信雄則身穿白色短袖上衣(見原審卷一第130頁上方照片),且經本院上訴審當庭勘驗結果:「其左手自手掌至手肘間有一片刺青」(見本院上訴審卷一第125頁背面),亦即程信雄左手之刺青在當時清楚可見,是以被告廖松癸說出蘇振瑩、程信雄兩人如此清晰易辨之特徵,自可能來自他人之轉述,並不足以證明其確實有在場。又①由前揭內載「連耀亭左側肋骨下方大面積之外傷性出血(大小約1711公分)、左側第8、9、10根肋骨骨折、左側後腹腔之外傷性出血(使左腎周圍出血)」等字之解剖報告書,可知連耀亭係左胸腹部遭踹踢,右側胸腹部根本沒有傷,惟被告被告廖松癸於96年11月16日在原審訊問中竟供稱:「我踹被害人右前腹部、右前胸部。」(見原審卷一第15頁),②證人蘇振瑩、程信雄、 郭寬耀 、林秋良前後之證詞,均一再證稱該6、7人(或7、8人)幾乎是同時進到包廂內,且前後打了10幾分鐘,此有各該筆錄在卷可佐,惟被告廖松癸於99年2月25日在本院上訴審供稱:「(問:你進去時,A1包廂內究竟有幾個人在場?)我進去時,我只看到溫宏興及被害人那些人而已。」、「(問:你進去A1包廂後,有無看到曾志明、阿旺、阿海他們那些人呢?)我沒有看到。」、「(問:你在A1包廂內,除了溫宏興、你及被害人之外,有無看到其他人?)沒有看到其他人。」、「(問:依你剛剛的陳述,為何與被害人供稱的人數不一樣呢?)我進去時,我就是看到這樣子而已,我進去的時候,我只看到溫宏興與1個人在口角,及看到被害人那些人而已,並沒有其他人在場。」等語(見本院上訴審卷一第172頁背面)。茲若被告廖松癸有在場參與毆打,其怎會對於踹踢連耀亭左邊或右邊胸腹部完全講反,且為何其看到在場之人數與程信雄、蘇振瑩、郭寬耀、林秋良所述完全不同,差異甚大,堪認其自白顯有瑕疵可指。
又醉情人卡拉OK店當天之錄影監視器畫面顯示:96年9月28
日凌晨1時51分許連耀亭被抬出來,在旁邊出現者有陳奕維、曾志明、 陳俊良 、蘇振瑩、郭寬裕、林秋良,救護車在凌晨1時54分許出現(見原審卷一第110-112頁翻拍照片)。另大里市仁愛醫院之錄影監視器畫面顯示:96年9月28日上午6時15分起,程信雄、蘇振瑩、郭寬裕、林秋良、阿旺、阿海、曾志明、被告溫宏興、陳俊陽、陳奕維均有進出該醫院(見原審卷一第123-131頁翻拍照片),完全沒有被告廖松癸之影子,若謂被告廖松癸確是毆打踹踢連耀亭之人,事後並自動出面投案願意負責,何以其他閒雜人等都到醫院關心,唯獨被告廖松癸從未到醫院探視過連耀亭,此與常情有違甚明。
原審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李錦明對同案
被告溫宏興實施測謊,同案被告溫宏興於經測謊儀器先以刺激測試法檢測生理反應情形及熟悉測試後,再以區域比對法測試,經採7分位數據分析法比對分析,結果對於下列問題:「⒈那天(96/9/28)在包廂內你有沒有動手打任何人?(答:沒有),⒉那天(96/9/28)在醉情人包廂內你有沒有動手打任何人?(答:沒有)」,均呈現不實反應。另以緊張高點法、沈默回答法測試:那天(96/9/28)在醉情人包廂內誰動手打連耀亭?並均令之否定回答或不回答,圖譜反應出現在4「是阿旺嗎?」,據此研判綽號「阿旺」之男子案發時有毆打連耀亭(見原審卷二第386頁測謊鑑定書)。
證人曾志明雖於99年8月12日在本院上訴審具結證稱:「陳
俊陽跟著我一起進去,我進入A1包廂時有陳奕維、溫宏興、阿旺、阿海,廖松癸剛要離開。」等語(見本院更一審卷一第237頁),惟證人陳俊陽於97年8月6日在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當時我與曾志明一起進去的,進去之後,我沒有看到被告廖松癸。」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09頁)。又①曾志明與被告廖松癸並無交情,卻代被告廖松癸支付30萬元具保金,其於97年8月6日在原審作證時並稱被告廖松癸尚未返還該具保金,②經原審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函查被告廖松癸96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函查被告廖松癸信用資料結果:被告廖松癸名下並無任何財產,且於96年度尚以信用卡借款5萬元不等之金額多筆(見原審卷二第361頁證物袋及364-365頁),亦即被告廖松癸之經濟狀況不佳,惟其卻能於97年1月3日提出250萬元現金與連耀亭家屬達成和解(見原審卷一第62-63頁和解書),就此250萬元之來源,其於原審係供稱:「110或20萬元是向我朋友 蔡成彬 借的,他人在大陸,其餘是我自己的錢。」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65頁),於本院上訴審係供稱:「與被害人和解的錢是我自己出的,我之前是有在做職棒簽賭,自己有一些錢,就拿出來和解。」等語(見本院上訴審卷一第
173頁),核其所言,對於和解金之來源不僅前後所述不一,且與前揭所調查之其經濟狀況不符,而有疑義。參諸被告廖松癸於96年12月3日在原審準備程序中曾供稱:「我否認犯罪,當天我不在場,移審所說的是杜撰的。」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9頁),及當時原審為其指定之公設辯護人曾於聲請書中記載:「被告(廖松癸)對於被訴犯罪事實否認之,據接見時被告辯稱:本件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之內容,伊未參與亦不在場,事發之後才知此事,溫宏興與綽號志明之男子討論後,找伊頂替志明部分,伊欠志明一個人情,之前服刑時,全 賴志明 照顧伊妻兒,他們說頂替之罪是傷害,且會幫伊找律師因而答應,接到起訴書才知罪如此之重,非如志明或溫宏興所說之輕罪,伊不願再錯,因此願供出實情」等字(見原審卷一第58頁)。可信被告廖松癸應係被曾志明找出來頂罪,並由曾志明為其具保及提出和解金。
綜上可知:程信雄等5人當天到醉情人卡拉OK店之前,均已
喝了不少酒,而本件係因為同案被告溫宏興與蘇振瑩、程信雄玩骰子引起口角衝突,在場之服務小姐即紛紛退出包廂,並向包廂外之人講述此事,正在包廂外飲酒聊天之曾志明與其友人陳俊陽、陳奕維、紀利澤(阿旺)、阿海即進入包廂內,其中有人喝令程信雄等5人不要動,頭低下,蘇振瑩、程信雄並遭紀利澤等人毆打成傷,連耀亭乃起身勸對方不要這樣,卻遭紀利澤等人毆打至當場流鼻血,期間連耀亭曾出包廂上廁所,對方仍派人陪同監視,後來連耀亭內出血過多不支昏迷,經郭寬裕發覺,告知對方,才由林秋良請櫃臺小姐叫救護車送往大里市仁愛醫院急救,曾志明、溫宏興、紀利澤、阿海、陳俊陽、陳奕維隨後亦均到仁愛醫院關心情況,惟連耀亭傷況嚴重,當天即轉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救治,而曾志明及溫宏興知道事態嚴重後,即自96年9月28日起至30日止,在集品茶藝館及三洋三溫暖共商因應之策,此時被告廖松癸出現,並由溫宏興及廖松癸出面在某小吃攤與蘇振瑩、程信雄洽談和解,嗣於96年10月1日由曾志明陪同溫宏興及廖松癸向警方投案,並經檢察官向原審法院聲請羈押獲准,迄96年11月16日檢察官起訴送審,經原審各准予50萬元、30萬元交保後,由曾志明籌錢具保獲釋甚為明確。而被告廖松癸因上開頂替犯行,業經原審100年訴字第170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上訴本院後經駁回確定,亦有刑事判決2份在卷可稽(見本院更一審卷第124至137頁),益認被告廖松癸確非本案犯罪行為人無誤。足見被告廖松癸辯稱:伊是頂替阿旺即紀利澤之罪行乙節,尚非無據。
六、綜上,本院認公訴人所舉之證據,並無法使本院確信被告廖松癸當時有在場並參與妨害自由及毆打程信雄、蘇振瑩、連耀亭之行為。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廖松癸有何公訴人所指之前開犯行,依前揭判例意旨及法條規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廖松癸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並應為被告廖松癸為無罪之判決。原審未予詳細勾稽上開證據,遽對被告廖松癸為論罪科刑之判決,顯有未合,被告廖松癸上訴請求從輕量刑,雖無理由,惟仍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就被告廖松癸部分予以撤銷改判,而為被告廖松癸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慧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林三元法官張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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