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字第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進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進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許進國因強盜等數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張桂美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