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再易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再易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易字第22號再審原告 嚴清埤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嚴何昭 等8人間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60,066元,應徵裁判費10,90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李素靖法官羅心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書記官易慧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