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3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3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裕仁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裕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裕仁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民國101年7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參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亦明。經查,受刑人江裕仁因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交上易字第1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及本院以101年度審交易字第24
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24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已於101年
7月9日入監,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嗣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10月25日核准受刑人假釋等節,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該署新竹監獄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在卷可憑,洵堪認定。茲聲請人以本院係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與首揭規定相合,自應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郭躍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