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32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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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3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32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4290、24371、24708、25444、2589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訴字第880號),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各處如同附表同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貳編號一至四所示偽造之「 黃舜 威」署押,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駕駛自小客車及騎乘機車時,因恐遭警察單位發覺其係無照駕駛,遂先行背妥其友人 黃舜威 之年籍資料,以供遭警攔查時所用,而未得黃舜威授權,基於偽造他人署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為下列犯行:
㈠、先於民國97年1月26日凌晨4時20分許,駕駛租用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臺中市○○路、大雅路口時,因紅燈左轉遭交通警員 徐永黃 (檢察官誤載為許永黃)攔下盤查時,冒用黃舜威名義接受盤查,並在臺中市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GE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黃舜威」之署名1枚(一式三份,各為通知聯、移送聯及存根聯,以複寫方式製作,其上均有「黃舜威」之署名1枚),以示黃舜威本人業已收受該通知單,再交還該交通警員許永黃收執而行使之。
㈡、復於97年5月16日0時4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機車,行經臺中市○○路、大雅路口時,因闖越紅燈遭交通警員 李瑋 攔下盤查時,冒用黃舜威名義接受盤查,並在臺中市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GE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黃舜威」之署名
1枚(一式三份,各為通知聯、移送聯及存根聯,以複寫方式製作,其上均有「黃舜威」之署名1枚),以示黃舜威本人業已收受該通知單,再交還該交通警員李瑋收執而行使之。
㈢、又於97年6月17日下午3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機車,行經臺中市○○路、大墩七街口時,因闖越紅燈遭交通警員 王衍虎 攔下盤查時,冒用黃舜威名義接受盤查,並在臺中市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GE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黃舜威」之署名1枚(一式三份,各為通知聯、移送聯及存根聯,以複寫方式製作,其上均有「黃舜威」之署名1枚),以示黃舜威本人業已收受該通知單,再交還該交通警員王衍虎收執而行使之。
㈣、再於97年7月6日下午2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機車,行經臺中市○○路、精武路時,因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及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遭交通警員 林利栯 攔下盤查時,冒用黃舜威名義接受盤查,並在臺中市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GE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黃舜威」之署名1枚(一式三份,各為通知聯、移送聯及存根聯,以複寫方式製作,其上均有「黃舜威」之署名1枚),以示黃舜威本人業已收受該告發通知單,再交還該交通警員林利栯收執而行使之。
甲○○以上所為,均足生損害於黃舜威及交通監理單位追究道路交通違規行為責任之正確性。嗣因黃舜威接獲監理單位吊扣駕照之通知進而提出申訴,為警於97年7月25日循線查獲甲○○。
二、本案證據:
㈠、被告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㈡、被害人於黃舜威警詢、偵訊時之證述。
㈢、臺中市監理站交通違規陳述單及查詢單四紙。
㈣、臺中市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GE0000000號、第GE0000000號、第GE0000000號、第GE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計四紙。
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再被告所犯四罪間,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之。
四、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不思對己行為負責,竟屢為偽造文書行為,行為殊不可取,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如附表貳所示,偽造之「黃舜威」署押,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沒收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洪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壹:
┌───┬────────┬────────────────┐│編號│犯罪事實│科處刑度│││││├───┼────────┼────────────────┤│一│犯罪事實㈠│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貳編號一所示偽造之「黃舜││││威」署押,均沒收。│├───┼────────┼────────────────┤│二│犯罪事實㈡│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貳編號二所示偽造之「黃舜││││威」署押,均沒收。│├───┼────────┼────────────────┤│三│犯罪事實㈢│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貳編號三所示偽造之「黃舜││││威」署押,均沒收。│├───┼────────┼────────────────┤│四│犯罪事實㈣│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貳編號四所示偽造之「黃舜││││威」署押,均沒收。│└───┴────────┴────────────────┘附表貳:
一、臺中市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GE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式三份,各為通知聯、移送聯及存根聯,以複寫方式製作)上偽造之「黃舜威」簽名計3枚。
二、臺中市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GE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式三份,各為通知聯、移送聯及存根聯,以複寫方式製作)上偽造之「黃舜威」簽名計3枚。
三、臺中市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GE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式三份,各為通知聯、移送聯及存根聯,以複寫方式製作)上偽造之「黃舜威」簽名計3枚。
四、臺中市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GE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式三份,各為通知聯、移送聯及存根聯,以複寫方式製作)上偽造之「黃舜威」簽名計3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