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31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張鶴贏
林盈君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盧福東 法定代理人 盧薇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鳳琴
盧靈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鶴贏及林盈君於民國一0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收養盧福東為養子,應予認可。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人即收養人張鶴贏(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林盈君(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被收養人盧福東(男、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提出之聲請狀所載。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收養人之健康檢查表、財產歸屬暨所得資料清單、在職證明書為證,復經被收養人之生母盧薇、生母之法定代理人楊鳳琴及盧靈鈞於本院101年6月26日訊問時到庭 陳明 同意出養之意願(被收養人生父不詳)。綜觀全案卷證及主管機關訪視報告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無不利於被收養人之情事,又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溯及於101年4月21日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書記官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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