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104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榮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之交易明細表所載,序號:13,交易日:931004,截息日:93年11月8日,似未合邏輯,請釋明。
二、債務人葉榮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