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878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裁字第8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裁字第878號聲請人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等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本院106年度裁字第207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行政訴訟及異議所達處所變更狀」、「行政訴訟異議補充理由暨更正狀」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前揭說明,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次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6年度裁字第2071號裁定聲請再審,依其所提之「行政訴訟及異議所達處所變更狀」、「行政訴訟異議補充理由暨更正狀」所載,雖聲請廢棄本院106年度裁字第2071號確定裁定,然僅泛稱上開本院確定裁定有適用法律錯誤之事由,並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劉介中法官沈應南法官蘇嫊娟法官鄭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蘇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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