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1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更一字第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政府資訊公開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更一字第18號原告 卓如意 被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代表人 林宏德 訴訟代理人 林玉梅
賴琬鈞 朱良杰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資訊公開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107年5月3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107年7月11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第4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華
法官陳文燦法官劉錫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書記官許巧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