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6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8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68號原告 伍勝 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 柯清山 (董事)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綜合施工處代表人 陳啟仲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 律師
陳玫瑰 律師 李昱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7年7月9日下午3時50分,於本院第4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
法官高愈杰法官王俊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書記官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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