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571號
原   告  吳銘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極限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5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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