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429號反訴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沈鈺銘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甲○○間反訴請求離婚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