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原告 朱芸萱 訴訟代理人 呂清雄 律師被告 傅慧萍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交易字第23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瑞榮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