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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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詐欺案件(八十六年度嘉簡字第六三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犯詐欺案件,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判決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更犯業務侵占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二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柒月,並已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趙文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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