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勇奮
法官鄭燕璘法官王立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