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6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6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電信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六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二七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未經許可擅自設置電臺發送九千赫至三百秭赫之射頻信息,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訊號接收器、播音整合器、擴音器、CD放音機、接收器、頻率器各壹台、錄放音機參台、麥克風壹支及發射天線壹組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扣案物為訊號接收器、播音整合器、擴音器、CD放音機、接收器、頻率器各壹台、錄放音機參台、麥克風壹支及發射天線壹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訊號接收器、播音整合器、擴音器、CD放音機、接收器、頻率器、錄放音機、麥克風、發射天線各壹台),應予補正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案犯罪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信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六十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許兆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記官洪麗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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