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抗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382號
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乙○○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三八三五二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豐澤
法官蕭艿菁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書記官陶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