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56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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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5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5623號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不合第511條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僅提出受僱於乙○○,尚無法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4日裁定聲請人補正債務人乙○○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為何,並於民國97年12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迄今仍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書記官鄭敏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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