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消債聲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期清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8號聲請人 呂茲堯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六日以一○九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一七七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延長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七年六月止,更生方案所定第七期給付應延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履行,其次各期之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因受疫情影響,工作加班日數減少,近三個月平均薪資僅有新臺幣41,888元,扣除每月個人生活費用、未成年子女及父母扶養費後,已無餘額,致伊自111年6月起無法履行更生方案,請准予自111年6月至111年12月延期清償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經本院於110年3月16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7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該裁定並於同年4月6日確定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核閱相關卷宗無訛。次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薪資轉帳影本在卷可稽,堪認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斟酌聲請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延長履行期間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