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附民字第672號原告 李麗貞 被告 唐苰恩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40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關於原告對被告 陳祺聰 、 蔡合原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被告陳祺聰、蔡合原刑事案件部分尚未審結,俟該部分審理終結後,再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彥宏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