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減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1年12月13日犯傷害致死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更㈠字第83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4537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4年,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之傷害致死罪,符合自首要件,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6條、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褫奪公權期間亦請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