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4月21日以法矯字第0980014668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2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