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4月21日以法矯字第0980014928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9年9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