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更(一)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更(一)字第4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羣期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