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雅芳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韓蔚廷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債權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再按,法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及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於民國104年2月12日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名下之清算財產僅有中國人壽、國寶人壽、臺銀人壽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等保險契約解約金,司法事務官經詢問債務人後,其除願繳納相當於保險解約金之金額總計新台幣73,682元外,並自願繳納案款供債權人分配,案款業已入庫,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末查,債務人現名下僅有97年出廠之125㏄山葉重型機車1台供日常代步使用,本院認無變價之實益與必要,除此之外已查無其他債務人有變價實益之清算財產可供分配,清算程序已告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