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2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2073號原告 岳湧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財正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
施秉慧 律師 顏雅嫺 律師被告 蔡鈜丞
蔡昀達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分別為全部、萬分之208)及其上同段1441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下合稱系爭房地)所為之信託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並請求塗銷信託登記,茲以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中主張對被告蔡鈜丞之債權額本金為新臺幣(下同)3,602,512元,而系爭房地價額為3,830,986元【計算式:
(69.53+748.3×208÷10000)㎡×公告土地現值40,000元/㎡+建物現值427,200元=3,830,98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02,5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73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0,900元,應再補繳25,8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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