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45號聲請人 王育青 代理人 葛孟靈 律師相對人 蔡緣勳 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
楊雅雯 律師 劉怡孜 律師複代理人 趙敏君 律師相對人 蔡坤鳳
蔡坤惠 蔡敬璘 蔡美蘭 兼上一人代理人 蔡鎮鴻 相對人 蔡耀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四年度訴字第四七七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一○四年八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取得第一項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所涉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77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04年8月20日行言詞辯論程序,伊為核對審理筆錄記載事項,爰聲請付費交付上開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
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為前揭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饒志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書記官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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