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除字第152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99年度除字第152號除權判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3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裁判費用計算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書記官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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