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5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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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5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5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有價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定有明文。而公示催告,係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生失權效果之程序。此項登載於新聞紙為必須遵行之方法,且登載之內容須與公示催告之裁定內容相符,方使利害關係人知所申報權利。
三、經查,聲請人所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其發行公司為「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參證券掛失通知函附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852號卷),惟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852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之股票發行公司為「聲實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本應於收受上開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後,聲請更正,再依正確之民事裁定為登報,聲請人未聲請更正,逕為更正而登報,惟黏貼於本法院之公告仍非正確之公告,並未能達成法定公示之效果,應認其並未經合法催告之通知,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股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152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00000000││1│1000│││1││─八│││││├─┼───────────────┼──────────────┼────┼───┼────┼───┤│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00000000││1│200│││2││─四│││││├─┼───────────────┼──────────────┼────┼───┼────┼───┤│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00000000││1│180│││3││─八│││││├─┼───────────────┼──────────────┼────┼───┼────┼───┤│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0000000││1│138│││4││─八│││││├─┼───────────────┼──────────────┼────┼───┼────┼───┤│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00000000││1│150│││5││─八│││││├─┼───────────────┼──────────────┼────┼───┼────┼───┤│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X─00000000││1│83│││6││─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書記官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