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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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份轉讓原因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00號原告富元精密鍍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佳政 律師
蔡朝安 律師被告ShinAnSNPCo.,Ltd.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AhnK.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份轉讓原因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雖有先後位聲明,但起訴之原因事實均以被告韓國信安公司負欠其債務達新台幣(下同)2,100萬元,就被告間之股份轉讓行為有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存在而為請求,故其前後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應相同,爰以現實股份價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3萬2,248元(000000股×0.7【減資30%】×5.93【現實每股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書記官伍正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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