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易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九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 律師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所為同時履行抗辯之金額為貳佰肆拾萬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叁萬柒仟壹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魏大喨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書記官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