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057號原告 陳耀貴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
李怡欣 律師被告 林昱瑆
陳雅恬 陳珮雯 陳虹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沆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昱瑆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四小段0000-0000地號土地五分之一權利範圍及其上4305建號即臺北市○○區○○街○○號5樓房屋之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房屋登記總面積為88.35平方公尺,陽台12.09平方公尺,合計100.44平方公尺,即30.25坪,屋齡31年。依原告陳報,系爭房屋周遭即臺北市○○區○○○路○段○○○巷之31年公寓五樓,100年4月市場交易價格為每坪44.4萬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叁佰肆拾叁萬壹仟元整(計算式:30.25×444,000=13,431,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零貳佰柒拾貳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臺幣伍萬伍佰元,應補繳新臺幣柒萬玖仟柒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