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7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7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八十九年訴字第四七四六號受通知人:原告架登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與被告忠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通知如左:
一、原告應於十五日內提出:㈠原告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㈡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請至經濟部商業司或各縣市政府建設局申請)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㈢針對被告答辯狀之準備書狀及物證影本,準備書狀應具體載明是否承認被告抗辯
之事實及提出之證據;如不承認,應具體記載其理由,並將繕本以郵寄方式直接送達被告,開庭時另提出送達回證。
㈣繕打起訴狀及準備書狀之純文字檔電腦磁片(含證物清單)。
㈤若要聲請訊問證人,陳報證人之姓名、地址及待證事實。
㈥其他聲請調查之證據。
㈦將起訴狀繕本及證物影本直接以郵寄方式送達被告,開庭時提出送達回證。
二、原告若委任訴訟代理人,亦應告知訴訟代理人本通知書內應為之訴訟行為,並先行提出委任狀。
三、言詞辯論期日,原則上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準備書狀,以及被告提出之答辯狀為審理之範圍,進行爭點之整理,並禁止原告於開庭時始提出準備書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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