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15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15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五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0三0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保護令,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廿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翠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明龍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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