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2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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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二九號
原告乙○○
送台北市○○路○段○○○號三樓被告甲○○住台北市○○街○○巷○○號五樓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林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