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交附民上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上訴人即原告丙○○上訴人即原告乙○○兼訴訟代理人被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4年度交附字第1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 陳述 略稱:被上訴人即被告甲○○係設於高雄市○鎮區○○路○○號「上進貨運有限公司」(下稱上進公司)所僱請之貨車司機,乃從事駕駛業務之人,其於民國93年1月27日7時45分,駕駛上進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小貨車,沿高雄市○鎮區○○路內側快車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時,疏未注意前方車行動態,於行至中華五路1436號前時,因疏未保持車安全間隔,且違規跨越內外側快車道分隔線行駛,致其小貨車頭右前方不慎擦撞行駛於同向外側快車道,由被害人 陳淑鈴 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被害人陳淑鈴因而人車倒地受創,致受有雙側氣血胸、胸部及肺部挫傷併左側第二、三肋骨骨折、肝臟撕裂傷併腹內出血、右側肱骨骨折等傷害。且被害人機車腳架鉤住被上訴人即被告甲○○之小貨車右前方保險桿,遭小貨車拖行達
22.2公尺之遠始煞停。雖經被上訴人即被告甲○○報警送醫急救,被害人仍不治死亡,上訴人即原告丙○○因陳淑鈴之死,支出殯葬費新台幣(下同)000000元,並受有扶養費損害0000000元,上訴人即原告乙○○因陳淑鈴之死,支出殯葬費1100元,並受有扶養費損害0000000元,另上訴人即原告丙○○、乙○○各得向被告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200萬元,扣除上訴人即原告乙○○受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140萬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求為將原判決廢棄,命被上訴人即被告應給付上訴人即原告乙000000000元,應給付上訴人即原告丙0000000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聲請為假執行宣告。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未提出書狀,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刑事訴訟有關業務過失致死部分,本院維持原審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96年度交上訴字第15號)。原判決依照首開規定,駁回上訴人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論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范惠瑩法官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刑事判決上訴,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魏文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