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4年度毒偵字第1026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6年度執聲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1026號被告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與94年度偵字第12
660號被訴販賣第一級海洛因,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1548號判決,固持有第一級海洛因,犯罪構成要件相同,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上開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扣案之第一級海洛因1包(淨重:0.01公克,94青164號),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於94年2月3日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海洛因1包(毛重:0.5公克,淨重:0.01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該局鑑驗通知書在卷足稽,惟被告上開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業經本院於94年10月28日以94年度易字第1072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50日,連同扣案之海洛因1包(淨重0.01公克),判決宣告沒收銷燬,並於94年11月21日確定等情,此有本院94年度易字第1072號刑事判決、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附卷足憑。
聲請人就該海洛因1包,重行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尚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