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交附民上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交附民上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上訴人丙○○上訴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8年度重交更㈠字第1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書記官郭榮芳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