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724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
施雅馨 律師被告 王明正 訴訟代理人 謝宗翰 律師複代理人 沈孟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五年度重訴字第六五0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之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本院民事執行處委由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之104年度板金職字第346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原執行案號:103年度司執字第86044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於民國105年8月22日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次序12至14所列原告之債權本金,係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60880號分配表(下稱另案分配表)次序6債權中,按其各筆債權比例計算出剩餘本金金額後接續分配。惟查,另案分配表次序6債權所列原告應受分配金額,其中債權本金新臺幣2449萬4088元部分,業由該分配表所列第二順位債權人即訴外人 蔣東濬 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而由該院以105年度重訴字第650號案件進行審理(下稱另案訴訟),是原告於另案分配表所受異議債權因另案訴訟之提起而未受分配。然系爭分配表卻將上開原告於另案分配表尚未受分配之異議債權予以減除後接續分配,進而將系爭執行事件拍賣所得價金款項分配予第二順位抵押權之被告,於法不符,且損害原告債權,爰就系爭分配表內容提起本件異議之訴等語。經查,另案訴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蔣東濬敗訴後,蔣東濬不服,提起上訴,復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重上字第19號判決上訴駁回,蔣東濬仍有不服,再提起上訴,目前仍繫屬於最高法院審理中,有上開民事判決等件在卷可佐。茲因原告就另案分配表最終可獲得分配款項金額乃本件應予審認之先決問題,即本件係以另案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