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二八號
原告丙○○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元,折合新台幣陸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
書記官陳如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