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135號原告 蔡東霖 被告 蘇信維
蔡仁欽
曹家榕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4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按:被告 吳昊銓 部分,因通緝而未審結,故僅就其餘被告部分移送)。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陳盈睿法官吳逸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