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 李昕瑜 原名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重訴字第81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永宏
法官林孟皇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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